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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2-02-03 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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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高压氧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高压氧治疗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生开展高压氧治疗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高压氧治疗是在高于当地压力的环境中,吸入高于当地大气氧浓度的氧来治疗疾病的方法,适用于加压介质为空气或氧气的,治疗压力不大于0.3MPa(绝对压)的氧舱。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开展高压氧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开展高压氧治疗的单位必须是当地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三)高压氧(治疗)科(室)是从事日常缺氧、缺血性及中毒性疾病诊治,并承担急诊救治任务的综合学科,属临床医学学科。

    (四)高压氧(治疗)科(室)应设专科门诊。三级医院宜设有专科病房。

    (五)高压氧(治疗)科(室)应常备常用急救药物、器械和设备,以方便对患者可能出现的危急情况进行处置。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院应合理调整人员配置,确保高压氧(治疗)科(室)工作正常进行。

    (二)高压氧(治疗)科(室)的医师、护士、工程技术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医用高压氧上岗证》和/或《氧舱维护人员操作证》后才能上岗。

    (三)没有专职医师的高压氧(治疗)科(室)不能收治病人。

    (四)空气加压舱的工作人员不应少于3人,氧气加压舱的工作人员不应少于2人。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场地要求

    1、单台氧气加压舱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多台时,每增加一台,场地至少相应增加10平方米),小型空气加压舱(少于12人)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大型空气加压舱(12人及以上)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2、高压氧舱操作大厅不宜兼作候诊室、诊室和更衣室等。

    3、高压氧舱应建造在医院内。

    (二)设备要求

    1、所使用的高压氧舱及其附属设备必须为具有国家医用高压氧舱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

    2、高压氧舱应具有当地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医用氧舱使用证》。

    3、空气加压舱必须有过渡舱。

    4、在用高压氧舱及其附属设备应始终处于安全、完好的工作状态。

    (三)治疗原则

    1、高压氧(治疗)科(室)医师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行高压氧治疗,并制定高压氧综合治疗计划。未经高压氧(治疗)科(室)专职医师检诊的病人不得进行高压氧治疗。

    2、高压氧可治疗所有缺氧、缺血性疾病,或由缺氧、缺血引起的疾病,以及病情演变过程中与缺氧、缺血有关的一系列情况等。

    3、接受高压氧治疗的患者应签署《施行高压氧治疗知情同意书》。

    4、手术后患者,若病情许可,尽量在术后12小时以上开始治疗。

    5、患者及其家属应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规定时间治疗。

    6、工作人员应教会进舱人员咽鼓管咽口开启的方法;神志不清或不能配合的患者,可给予1%麻黄素(或含抗生素)滴鼻液滴鼻,刺激吞咽,或行鼓膜穿刺术。

    (四)高压氧舱操作

    1、方案选择

    ⑴常规高压氧治疗压力一般不超过0.3MPa(绝对压)。

    ⑵常规高压氧治疗(稳压)吸氧时间不应短于60分钟。

    ⑶医师可根据情况安排患者在加压或/和减压时吸氧。

    ⑷只有高压氧专职医生方有权制定高压氧治疗方案。

    2、操作

    ⑴加压

    加压速度以不引起病人耳部和副鼻窦不适为宜,一般为10~20分钟;如舱里有婴幼儿、肢体不能活动者、神志欠清者等不能主动开启咽鼓管咽口的人员,加压速度可依情况适当调整。

    ⑵稳压

    稳压时间由吸氧时间和吸氧期间休息时间组成。医生可视情况调整稳压时间。

    ⑶减压

    减压速度以不引起病人不适为准,常规高压氧治疗的减压时间不应短于20分钟。医生可视情况调整减压时间。

    ⑷在加、减压过程中,若舱内发生特殊情况,操舱者应立即停止加压或减压,待专职医生了解情况后酌情作出停止或继续加、减压的决定。

    ⑸高压氧治疗过程中,闲杂人员(包括患者家属)不得在操作大厅逗留。

    ⑹操舱人员不得少于2人。操作过程中,注意观察仪器、仪表和舱内情况,不得脱岗。

    ⑺如实做好操作记录。

    ⑻治疗结束后,检查舱内装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⑼治疗结束后,设备复原。关闭压缩空气气源和氧气气源开关。系统卸压后,关闭进、排气阀。关闭所有有关电源;打开递物筒门和高压氧舱门,使橡胶密封圈处于非受压状态。

    (五)卫生管理

    1、高压氧舱

    每次治疗结束后均应通风、换气;清洁表面及地面,随后用紫外线照射(1.5W/m3)30~60分钟。高压氧舱内壁、外表面擦拭,至少每周1次。

    2、压缩空气

    空气压缩机提供的压缩空气应符合GB/T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要求;病人吸入的氧气应符合GB8982-1998《医用氧》要求。

    3、面罩、头盔、氧帐等吸氧用具

    面罩每人专用,吸氧头盔、氧帐等用具的消毒,每次使用前、后用清水、消毒棉球擦拭,或在舱外用75%酒精擦拭。参照GB15982-2009《医院消毒标准》。

    4、吸氧管

    吸、排氧管与三通管应每周消毒,并符合GB15982-1995《医院消毒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建议使用一次性吸、排氧管。

    5、舱内使用的痰盂、便盆、垃圾桶每次治疗后均应清洗。

    6、高压氧(治疗)科(室)病房采用与其他科室病房相同的卫生标准要求,高压氧舱采用与医院监护室相同的卫生标准要求,定期进行空气培养。

    7、入舱人员应换干净拖鞋或穿鞋套。

    8、传染病患者应单独开舱治疗;气性坏疽、破伤风、芽胞杆菌等厌氧菌感染者,不应与有创面的其他患者同时治疗。患者出舱后,高压氧舱及所有相关物品消毒应参照GB15982-1995《医院消毒标准》处理。

    (六)治疗安全要求

    1、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防火演练。

    2、身着全棉或进行过阻燃处理的衣物。

    3、杜绝火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易引起电火花的设备。

    4、治疗期间严禁管路、电气部分及高压氧舱维修作业。

    5、空气加压舱治疗全程舱内氧浓度不应超过23%。

    6、若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在积极抢救患者生命的同时,应坚守岗位,保护现场,做好记录。

    7、医务人员在抢救患者生命的前提下,对患者于高压氧治疗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应进行预测和做出适当处置准备。

    (七)温度要求

    环境温度:夏季,≤28℃;冬季,≥16℃。稳压时舱内温度:18~26℃;加压时舱内温度≤40℃。

    (八)相关操作要求

    1、胃管

    空气加压舱在加压、稳压时可以夹闭,减压时应打开或全程打开;氧气加压舱应全程打开。

    2、胸腔闭式引流管

    在减压时应打开或全程打开。随时注意引流管放入液面下的深度,避免因压力变化致引流物返流回胸腔;氧气加压舱不宜治疗有胸腔闭式引流的患者。

    3、伤口引流管

    可采用开放引流的方法;有负压引流装置的,应保持装置始终处于负压状态。

    4、脑室外引流管

    患者有脑室直接外引流管时,为避免颅内感染,一般不宜行高压氧治疗。

    5、气囊的处理

    使用带气囊的导尿管、气管插管等时,在加压后要将气囊内的气体抽尽,然后按要求重新注入规定量的气体;减压前,也应将气囊内的气体抽尽,减压结束时再重新注入规定量的气体。气囊放气后应密切观察,防止管道移位。

    6、其他,如脑室腹腔引流管、静脉(留置针)穿刺管、腹腔(脏器)引流管等按常规操作。

    7、高压氧治疗过程中,更换输液液体时应先换排气针头,再换输液针头。

    (九)陪护原则

    1、治疗过程中同时需要进行其他治疗或病情不稳定的病人,由医生依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医务人员同时进舱。为避免因病情不清,处置不当、处置延误的情况发生,原则上高压氧(治疗)科(室)的病人由本科医务人员负责,它科病人由所在科医务人员负责。

    2、进舱医务人员应知晓高气压下输液、注射、吸痰等操作的方法。做好护理、治疗和患者情况记录。

    3、高压氧治疗进舱的医务人员,每次按每日基本工资的50%发放进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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