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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摘录-中医医院推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11-01-10 14: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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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推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推拿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推拿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推拿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推拿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以推拿手法为主的治疗方法开展常见骨伤科疾病的诊疗工作,并可开展其他科相关疾病的治疗,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推拿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推拿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推拿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保障推拿科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应开设独立门诊,有条件的可进行二级分科,如设置内科推拿、妇科推拿、儿科推拿等。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开设病房。

  第八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断区、治疗区,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设置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推拿科病房应设置治疗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熏蒸室、药浴室,敷贴室、理疗室、练功室等。熏蒸室、药浴室应当通风良好,绝缘防雾,铺设防滑设施。

  第九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配备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配备中药浸浴设备、中医反射治疗仪、中药离子导入仪、针刺手法治疗仪、艾灸治疗仪、经络导平治疗仪、远红外按摩理疗床、三维多功能牵引床、椎间盘复位机、三维多功能牵引装置、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偏振光疼痛治疗仪、电磁波治疗仪、磁振热治疗仪等。

设置熏蒸室、药浴室的,应当配备熏蒸(洗)设备、煎药设备、浴器、水温调节与定时装置、应急呼叫装置、消毒设备等。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推拿技术、熏蒸、药浴、敷贴、理疗、湿热敷等推拿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建立推拿技术操作分级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执业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8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职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医师应接受过中医推拿科专门训练,掌握中医学和推拿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掌握常用推拿手法、推拿科内服外用方剂,熟悉150首方剂,重点掌握8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推拿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相当的诊疗经验,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推拿科少见疾病的中医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推拿科疑难疾病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病症的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推拿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推拿科疾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方法、推拿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在本专业方向具备一定特长。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推拿科少见疾病和推拿科疑难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中医推拿学新进展。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主任应具有从事推拿科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推拿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推拿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推拿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负责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发展方向与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推拿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推拿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推拿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推拿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有条件的可跨地区进行相关特色推拿培训。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护士应熟悉中医药治疗常见推拿科疾病的基本知识,掌握推拿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推拿科中医护理常规和推拿科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能为病人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推拿科疾病康复和健康指导;并可在医师指导下,进行拔罐、刮痧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护士长是推拿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推拿科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以上推拿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推拿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推拿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技术与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中医外治方法治疗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应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应能开展常见骨伤科疾病的诊疗。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开展骨伤科疑难疾病的诊疗工作;并可开展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五官科等各科疾病的推拿治疗;还应开展推拿为主要手段的“治未病”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应开展推拿手法、膏摩、中药、穴位敷贴、湿热敷、理疗、练功等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药熏洗、拔罐、针灸、刮痧、穴位注射、浮针、浅针、穴位埋线、铍针、滞针、锋钩针、针刀等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应制定常见推拿科疾病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诊疗方案应包括规范的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难点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中医治疗方法的改进有解决的可能。要定期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目的,不断优化诊疗方案(规范、指南)。

第二十八条 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应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环境形象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文化。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应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治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推拿科疾病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防治推拿科疾病的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推拿科疾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特别是本科室防治推拿科疾病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依据病种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推拿科历史人物和本科室名医塑像或照片、招贴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折页等方法。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推拿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中医推拿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族医医院推拿科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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